大力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李卓
垃圾分类是垃圾处理发展到成熟阶段、高级阶段的必然结果和内在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长期以来,我国在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上主要以“填埋”和“焚烧”为主,只有少量被回收后资源化利用。
生活垃圾处置现状
1、公众环保意识薄弱
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对处理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受国情、生活水平、观念、习惯、设施等因素制约,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普遍不高。对部分社区的调查表明,生活垃圾随意丢弃的现象比比皆是,垃圾桶周围也是垃圾遍地。大多数市民知道乱丢垃圾是不文明行为,但经常还是图自己方便.随意丢弃。
2、管理模式存在弊端
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以及处理处置都由政府负责。随着垃圾量的不断增加。这种管理模式的弊端逐渐凸显。政府部门既是管理者、处理者,又是监管者,这不利于形成有效的监督、引导产业化形成的市场竞争机制,直接影响到垃圾作为资源的产业链形成.违背了经济杠杆与自然规律。其结果是物质循环利用减缓,财政不堪重负,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难以真正落实。
3、资金投入不足
垃圾处理是一类城市公用事业,其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近几年来,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处置方面投入的资金越来越多,但资金的投入仍然无法满足对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的要求。目前居民收入还处于较低水平,市政部门向居民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只能维持较低水平的填埋处置。
4、垃圾分类效果差
虽然设置了很多分类回收垃圾桶。但生活垃圾还是混合收集,没有达到分类回收的效果,也没有引起市民的重视。垃圾中尚有利用价值的物质,没有物尽其用。还增加了垃圾处理量。如果能分类回收.将对垃圾的资源化处理十分有利。
事实上,生活垃圾并非无用,仅仅是放错地方的资源,是“城市矿山”,更是“静脉产业”。从发达国家推行的垃圾处理经验来看,通过垃圾分类收集,不仅实现了垃圾大大减量,更实现了垃圾的资源化循环利用。比如日本的垃圾资源回收率远远超过了70%,这座“城市矿山”使日本在许多领域已变成资源大国。目前,我国多数城市已经建成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现代化垃圾处理设施,这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提供了硬件保障。
对此,我建议:
1、强化宣传教育,把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提升为国家战略、政府责任和全民行动。
一要抓好社会发动。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二要加强舆论监督,通过舆论媒体曝光反面典型,促使人们从“不愿做”到“不敢做”再到“不能做”,全面提高社会全员的环保意识;三要充分调动社区、社会民间组织、居民参与垃圾源头减量工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示范公众分类投放。
2、强化源头分类,下气力把好生活拉圾分类投放第一道关口。
一要抓分类投放。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适应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统一垃圾分类相关标志,配备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全面实施“垃圾不落地”政策。二要抓好分类清运。加快改造城区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等;更新老旧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垃圾清运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建立符合环保要求、与分类需求相匹配的多元化垃圾收运系统,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二次污染,确保分类收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相互衔接。
3、强化回收利用,尽快形成生活拉圾资源化利用的产业化链条。
一要加大政策资金投入,重点鼓励支持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尽快形成全民化参与、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的稳固链条。二要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三要坚持政府统筹、技术集成、企业运营、因地制宜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胆引进社会资本开展拉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多种手段促进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下气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生活拉圾综合利用模式和机制。
4、强化法律约束,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步入制度化、法制化、常态化管理轨道。
一要妥善解决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的选址,严格污染物排放监控,着力科普知识宣传和违法排污的惩处力度;加大新技术研发力度,建设一批关键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二要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逐步将垃圾分类实施范围向农村延伸,着力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补齐“美丽乡村”建设短板。三要选择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展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细化完善执法程序,解决处罚强制力弱的问题。
5、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
一是要加大垃圾分类的强制执行力。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分工负责推进相关工作。二是要全面落实“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把节约保护资源、搞好垃圾资源化利用、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工作导向、评价标准和重要依据。三是要建立规范科学的生活垃圾考核、监测体系,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和旅游示范城市”等创建活动的考核内容,对不按要求进行分类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