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居民小区安全网络建设的建议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小区居住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许多居民小区都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但在现实中,监控使用效果差强人意。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控系统安装技术标准约束性不足;二是监控设施设备主权不明晰,维护责任落实不到位;三是监控设施设备维护资金落实不到位。
一、加强立法规范,促进居民小区安全建设工作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虽然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上有相应的规定,但缺少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安保职责的规定,没有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安保职责而造成业主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造成现实中有关业主住宅被盗后与物业管理方的纠纷增多且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运用互联网、电视台、报纸、宣传栏等传播媒介,广泛开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宣传活动,强化对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促进行政管理人员、业委会成员依法履职,不越位、不缺位;增强广大业主的物业管理法律意识和消费观念,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同时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加大整治力度,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机制
首先,各级政府要完善和规范物业管理行政管理体系,加强地方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效能评估和监督,切实承担政府部门应该承担的责任。其次,要强化物业管理企业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小区安全管理水平。推动成立物业管理行业自治组织,强化行业自律;借鉴旅游行业规范管理措施,建立物业管理企业星级评估制度,增加治安和消防等安全规范在评估体系中的比重;积极探索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商、物业企业、业主共同参与、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对小区安全建设的重心转移。第三,要加强技术监管,强化技术指标要求。建议对《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进行相应修改,更改为强制实施的约束性标准,加强对住宅小区的楼栋门口、监控中心、围墙栅栏、视频监控系统、街区出口等主要内容的技术落实,细化对视频监控系统匹配中的摄像头数量、像素标准、安装标准、配套安保设备的数量等技术要求,确保在行业监管和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
三、落实经费保障,促进小区安全规范管理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对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管理、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小区监控属于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其维修费用属于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因此,建议政府在物业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小区安全网络建设设备的采购、维护经费的来源,加强业委会对安防设备采购、使用、维护和专项资金用途的监管,使专项维修资金在安防设备维护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赵经纬